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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8年08月08日 18:3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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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以下简称学杂费)后,持学生证到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条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和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考前经本人申请,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七条学生考试舞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八条学生的补考、重修按照《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课程补考、重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免修与免听

第九条学生的应考课程,如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课程门数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1、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且达到我院要求的;

2、接受成人第二专业学历教育者,原所学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及格,达到我院教学要求的,可免修同等学历的课程,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得免修;

3、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二级证书及以上者,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和“C语言程序设计”课程;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5、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等层次的单科课程成绩合格者,可替代相同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十条学生在读期间因工作、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听课的,本人可以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提供证明,班主任签字同意,经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免听课手续。学生平时以自学为主,期末参加跟班考试或学期补考,课程成绩只按卷面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免修、免听课程的审批和办理时间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凭本人申请,工作单位证明及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到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异动处理每学期一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经考核证实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各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文科转理科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转学,需填写《湖北省成人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签章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一般应在每学年末办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我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成人教育专科、专升本层次学生的学制为2.5年,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六年;高升本层次学生的学制为5年,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七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适合在校学习者,在不超过在校最长年限的情况下,可予休学。

第十八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并保留学籍。如休学期满还不能复学,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十九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其学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病休者持县级以上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向继教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学费按编入班级的标准交纳。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2、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或学业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可发给相应的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相应证明。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仍有1-4门课程不及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换发。其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毕业时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7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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